第三条

有效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长春市区东南部,净月镇、英俊乡一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