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有效开发区内的原有乡(镇)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可不变更,有关各项事宜由长春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