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包括:

(一)协商和解;

(二)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调解;

(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

(四)公证;

(五)仲裁;

(六)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