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预防化解第二十三条有效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包括:(一)协商和解;(二)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调解;(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四)公证;(五)仲裁;(六)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