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组织协作第十一条有效跨行政区域的矛盾纠纷可以提请由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领导机构或者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