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