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场(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内存放非本场(点)屠宰的畜禽产品的;

(三)变更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