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建立出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场(点)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场(点)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