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和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皮、尾、翅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