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十八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场(点)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畜禽定点屠宰场(点)接受委托屠宰时收取服务费的,按照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张贴明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