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二章 屠宰场(点)设立、变更与撤销第十一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