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