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