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第二十一条有效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和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