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十三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