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通过教育培训、业务交流、业绩评价考核等方式,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