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新能源资源的调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新能源资源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送同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汇总。设区的市新能源资源调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新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