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统筹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引导企业参与电源、电网、负荷、储能互动,提升电力需求侧响应填谷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