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电网企业应当加强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保障新能源发电项目及时并网。与电网企业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可以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建成后,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协商,可以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