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能源的调查、规划、开发、建设、利用、储存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核能等能源。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