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能源的调查、规划、开发、建设、利用、储存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核能等能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