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第八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并书面告知其责任区范围和责任内容。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