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