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绿化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绿化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重点支持科技研发、技术培训、种苗培育、绿化示范建设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乡村绿化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辖区内的乡村绿化工作。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村民自筹、受益主体出资、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绿化经费多元投入机制。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