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公职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