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养犬人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的犬类执法监督检查。阻拦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