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饲养禁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每只处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携犬出户未避让他人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未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遗弃犬只的,责令限期领回;逾期未领回的,处一千元罚款,没收犬只;
(十)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未将伤人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十一)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犬只收容留检所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