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与收容第三十七条有效个人留养被救助犬只的,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救助、收容的犬只不得用于营利活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