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条有效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采集身份识别信息、接种狂犬病疫苗,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可以通过“e福州”等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其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名录。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