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