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水利工程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