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