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涉税财物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价格认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