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时,应当核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股东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涉税配合业务,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开具。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