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第二章 信息共享和开放第十一条有效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通过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