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相关生态环境教育责任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