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或者场所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

(一)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方志馆、青少年宫等;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等;

(三)具有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功能的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环境保护设施等;

(四)其他适于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单位或者场所。

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

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向公众开放的环境保护设施单位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教育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生态环境教育,经常性开展科普展示、现场体验、技能培训、样板示范等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开开放的时间、地点、预约方式等。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