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第五十一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重大公共安全外,应当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数字化开放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鼓励利用非财政性资金或者非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纳入开放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开放;纳入开放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开放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申请共享使用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鼓励有关单位通过共享的方式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