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