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农作物的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四)南繁是指利用南方冬季光温适宜的气候条件进行农作物加代、繁育、制种等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