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实施促进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种子工作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教育、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