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用种安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协同执法工作机制,开展种子执法监管,加强育种领域等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品种权人、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