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将航道建设、养护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等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等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做好航道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