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