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供水单位征收的水费应当定期公布。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价之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水费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主要用于水工程的维护和运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