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三十三条有效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单位征收的水费应当定期公布。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价之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水费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主要用于水工程的维护和运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