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