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对照责任、权力清单以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综合考量履职情况、履职条件、主观过错、产生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