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规划管理的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兴建建设项目。
在下列区域内已经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一)矿山塌陷和矿山开采可能危及周边安全的区域;
(二)输送石油(含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煤层气)管道及高压输电线路安全距离以内;
(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以内。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