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发出警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开展疏散演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