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地方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实施和监督执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并发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