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