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